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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提前通知裁员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提前通知裁员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任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期间,因公司经济裁员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已满2年。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按规定提前30天书面告知,也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在收到解除通知后向劳动仲裁委提交材料,主张公司违法辞退应支付赔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违法,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未结工资;公司辩称属于经济性裁员且已履行通知义务,但无法提供全员通知记录及补偿方案文件。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提交裁员程序文件,但仅提供部分部门通知记录。员工出示了手机保存的解除通知截图及工资发放记录,证明公司未提前告知且未支付补偿。企业承认未向张某某本人送达书面通知,但称已通过邮件告知。

仲裁结果:裁决企业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驳回未结工资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87条,经济性裁员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未依法通知的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启示:企业裁员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留完整证据,员工需及时保存通知书等关键文件。本案因企业未向个人送达书面通知导致败诉,提示用人单位不得以邮件替代书面送达义务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