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辞退孕妇员工被判补偿约3.5万元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辞退孕妇员工被判补偿约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2024年5月入职,主要负责市场推广工作。2024年11月,公司以‘岗位调整’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张某某认为公司违法辞退并主张补偿金。
事实背景:张某某入职三个月后怀孕,2024年9月产检期间多次向直属领导说明身体状况。11月5日,公司以‘部门重组需调整岗位’为由,要求其转至行政部从事文职工作。张某某因孕期身体不适拒绝调动,次日被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且未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则称其主动拒绝岗位调整,属严重违纪,且已提前30天通知解除合同。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岗位调整的书面依据,但仅提供口头通知记录。张某某出示产检证明、邮件沟通记录及考勤数据,证明孕期未影响工作。公司辩称调整岗位为正常流程,但未能证明调整岗位与原岗位性质相同且张某某存在主观不服从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合法依据,裁决支付张某某3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第八十七条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2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
分析启示:企业应注意孕期员工特殊保护,岗位调整需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合理替代方案。员工应保留孕期证明、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过期。本案中企业未能证明调整岗位的合理性及张某某存在过错,导致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