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被辞退未提前通知获赔
案件标题:试用期员工被辞退未提前通知获赔
基本信息:当事人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试用期员工,案由涉及违法辞退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2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3个月。2024年5月1日,公司通过反馈邮件通知其因'综合表现不达标'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说明具体考核标准及提前30天通知义务。张某某在试用期期间无重大过失,且公司未提供书面考核结果,仅以口头反馈和邮件通知作为依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公司辩称其已履行试用期解除程序,邮件通知即为有效告知,且员工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争议核心为是否满足试用期解除法定条件及通知时限要求。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核标准文件及书面解除通知,但仅提交反馈邮件。员工则出示邮件记录、考勤数据及工作成果证明。公司承认未正式签署劳动合同,但称试用期约定已通过口头告知。仲裁员重点审查邮件内容是否构成合法解除依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提前30天通知义务,且'综合表现不达标'缺乏明确考核标准,属于违法解除。公司需支付赔偿金约2.1万元,但因未签订书面合同,对部分经济补偿请求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87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试用期解除需符合法定条件并提供证据,否则属违法解除。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试用期考核制度,明确解除条件并书面告知;员工需注意留存工作记录和沟通证据,对模糊辞退理由可主张程序违法。未签合同情况下,仍可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