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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被辞退 公司未明确录用标准败诉

案件标题:试用期员工被辞退 公司未明确录用标准败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辞退案,张某某为试用期员工,案由涉及录用条件不明确引发的辞退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未提供书面录用条件,仅通过口头告知考核标准。试用期满前两周,公司以'工作能力未达标'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通知亦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要求支付赔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明确录用条件构成违法辞退;公司辩称已通过日常考核确认其不符合岗位要求,但无法提供具体考核标准书面文件及证据链。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录用条件及考核记录,公司仅出示笼统的绩效管理办法。张某某提交了入职登记表、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及同事证言,证明公司未明确告知考核细则。公司承认未制定书面试用期考核标准,但声称存在隐性要求。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明确录用条件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张某某存在不符合录用的情形,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约2.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8条及第87条,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有明确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应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试用期考核制度,明确书面录用标准;员工需留存入职材料及沟通记录,若企业未履行告知义务可主张违法解除。本案因录用条件不明确导致企业承担不利后果,提醒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程序。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