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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试用期辞退实习生未提前通知被驳回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辞退实习生未提前通知被驳回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实习生张某某与公司劳动争议案,案由为违法辞退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助理实习生,约定试用期3个月。8月因部门调整,公司以‘不适应岗位’为由单方解除实习关系,但未提前通知亦未出具书面辞退材料。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约3.5万元,公司则称属正常试用期考核淘汰。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未依法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说明具体理由;公司主张试用期可随时解除但应符合法定条件,认为张某某表现未达预期属合理辞退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未果,重点审查公司辞退程序合法性。张某某提交了入职登记表、工作聊天记录及考勤记录,证明工作期间表现正常。公司仅提供内部考核制度截图,但未出示具体考核结果及书面通知。仲裁委实地调查发现,公司未完整履行试用期解除程序,且考核标准不明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因未履行法定解除程序,需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及未结工资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日通知并解除合同;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国企更应注意规范用工程序,试用期解除需完善证据链。实习生亦应主动签订书面协议,留存工作证据,遇违法辞退可主张赔偿。本案关键点在于企业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且缺乏充分证据证明辞退合理性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