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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被辞退因条件模糊获赔

案件标题:试用期员工被辞退因条件模糊获赔

基本信息:试用期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新媒体运营岗位,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未书面明确录用条件,仅口头告知需'业绩达标'。张某某在试用期期间完成基础工作任务,但因部门调整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通知亦未支付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公司辩称其已履行试用期考核职责,认为张某某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无法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补充录用条件文件,其仅提供岗位说明书但未载明考核指标。员工提交了考勤记录、工作成果截图及沟通录音,证明其履职情况。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张某某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仲裁庭采信员工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3.5万元,并补发试用期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48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企业应书面明确试用期录用条件及考核标准,员工需留存工作证据。本案因公司条件模糊导致败诉,提示用人单位完善制度,避免主观判断解除合同。仲裁时效自解除之日起1年内主张有效。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