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试用期违法辞退派遣工获赔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违法辞退派遣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作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工,因试用期被单方辞退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通过某人力资源公司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提供岗前培训。2024年6月,公司以'考核不合格'为由辞退张某某,但未出示具体考核标准及结果,也未提前30日通知。张某某在试用期期间正常出勤并完成基础工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及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其属于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且已支付全部工资,无需额外赔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考核记录,但仅提供单方面制作的考核表,未有张某某签字确认。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与公司管理人员的聊天记录,证明工作表现符合要求。公司承认未签合同,但称已口头约定条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说明解除理由且未提前通知,裁决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但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诉求缺乏直接证据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第48条及第82条,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有合法依据并履行通知义务,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但需以实际存在用工关系为前提
分析启示:劳务派遣工应注意留存工作证据,企业应完善试用期管理制度。本案中因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考核证据,导致违法解除风险,但双倍工资诉求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凸显举证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