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试用期被辞退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派遣工试用期被辞退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派遣至外资企业的员工,因试用期被违法辞退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被派遣至外资企业担任技术岗,约定试用期3个月。企业以'工作表现未达预期'为由在2024年6月突然终止用工,未出具书面解除通知也未支付任何补偿。张某某主张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企业则称其已通过绩效考核证明张某某不符合岗位要求,但未提供有效考核记录及通知凭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企业未履行法定解除程序且无合法依据解除合同,企业抗辩称张某某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但未能提供完整考核材料及书面通知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提交员工考核记录、解除通知等证据,企业仅出示了一份无员工签字的绩效评估表。张某某提供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与用工单位沟通的录音证据,证明企业未按《劳动合同法》第48条履行通知义务。企业未能证明试用期解除符合法定条件,且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结果:裁决企业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2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
分析启示:劳务派遣工应主动确认用工单位考核标准并保留沟通记录。企业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时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并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将面临高额赔偿。本案中员工通过完整证据链证明企业违法解除,成功维权。建议企业建立规范试用期考核制度,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