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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无故辞退派遣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无故辞退派遣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作为劳务派遣工,被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辞退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通过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在试用期满前两周,公司以'考核不通过'为由单方解除合同,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结果。张某某在仲裁阶段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及工作邮件往来,证明其实际工作表现符合岗位要求。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要求赔偿金,公司辩称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已提前30日通知解除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补充考核依据,但其仅提供内部模糊评分表。员工提交的微信工作群记录显示,部门主管曾多次肯定其工作能力。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张某某存在严重违纪,仲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赔偿金;第50条: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足额支付工资

分析启示:试用期解除合同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应完善考核制度并留存证据。劳务派遣工维权时应注意收集工作表现证明,同时主张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