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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辞退员工索赔3.5万元获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索赔3.5万元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辞退补偿金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提供明确的试用期考核标准。试用期最后一天,公司以'工作表现不达标'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仅口头通知未出具书面辞退证明。张某某在仲裁阶段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工作沟通记录,证明其工作期间表现符合岗位要求,但公司仍以试用期制度为由终止合同。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公司称其依据试用期考核制度解除合同属合法行为,且认为员工未通过考核。双方对试用期考核标准及员工实际表现存在重大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了两次庭审,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同岗位员工绩效考核文件(显示无明确不合格标准),以及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的试用期工作评价(认定其表现良好)。公司仅提供了一份未签字的绩效评估表。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未果,最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认定辞退理由不充分,但因员工未主动要求签订合同,对赔偿金计算标准产生争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约3.5万元补偿金,但认为其赔偿金计算标准应按试用期工资的50%执行而非全额赔偿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第46条(违法解除赔偿)、第82条(未签合同双倍工资)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试用期考核制度并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需保存工作表现证据以防被单方辞退。本案中员工虽证明表现合格,但因未主动签订合同导致赔偿计算受限,企业需注意制度执行的规范性。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