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试用期辞退未通知员工索赔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辞退未通知员工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员工期间,因试用期未通过被辞退,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支持岗位,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说明试用期考核标准。2024年6月15日,公司以'考核不达标'为由通知张某某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前30日告知亦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公司则称试用期可随时解除无需通知。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合同应支付代通知金,且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辩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试用期解除无需提前通知,且已履行告知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公司提交辞退通知及绩效考核记录,张某某出示考勤记录和微信沟通截图。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事由及证据,后认定公司未完整履行通知义务且考核标准不明确,最终裁决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仲裁结果:公司应支付张某某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约2.5万元,但因未签订书面合同,经济补偿部分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及第46条关于试用期解除、提前通知义务及经济补偿的规定
分析启示:试用期解除合同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应保留完整考核证据。员工应注意劳动合同签订及沟通记录保存,用人单位需规范辞退流程以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