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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试用期辞退员工补偿金纠纷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辞退员工补偿金纠纷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试用期被辞退引发劳动争议,案件涉及违法辞退的证明标准及补偿金计算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第28天,公司以'未达到岗位要求'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具体考核依据及书面通知。张某某在仲裁阶段主张公司违法辞退,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履行试用期考核程序,单方解除违法;公司则称已通过工作表现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未能出示完整考核材料。双方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标准及证据充分性产生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入职登记表、工资支付凭证及考勤记录,证明劳动关系成立及工作表现。公司仅出示一张模糊的考核评分表,无法说明具体不达标项。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但其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有效材料,导致举证责任分配出现关键漏洞。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能证明试用期解除事由符合法定标准,裁决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无合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主张赔偿;第87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

分析启示:国企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需留存完整考核记录。员工应积极收集工作证据,对模糊辞退理由及时主张权利。本案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解除合法性,导致败诉。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