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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退无证据员工获补偿金

案件标题:试用期辞退无证据员工获补偿金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辞退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文职工作,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第三个月,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或书面通知。张某某在试用期内完成基础工作,且公司未进行正式考核程序。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工作能力不达标,但仅提供主观评价;张某某认为公司未履行试用期考核告知义务,属于违法辞退。双方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标准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书面考核依据,其仅提供口头陈述和模糊的绩效反馈。张某某出示了考勤记录、工作邮件及同事证言,证明其履职情况。仲裁员现场走访办公地点,确认公司未建立试用期考核制度。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但驳回张某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第46条第3款:用人单位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应提前30日通知;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企业试用期辞退应建立明确考核标准并留存证据;员工需注意保留工作记录及沟通凭证。本案中用人单位因程序瑕疵导致败诉,凸显书面告知义务的重要性。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