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试用期未通过被辞退员工获补偿

试用期未通过被辞退员工获补偿

案件标题:试用期未通过被辞退员工获补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辞退产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以张某某'工作表现未达标'为由,在试用期第2个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或证据。张某某在试用期期间考勤正常,完成基础工作内容,但因未通过公司未明确说明的技能测试被辞退。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员工认为公司未明确考核标准且单方解除程序违法,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双方就'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标准及证据充分性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书面录用条件及考核记录,公司仅提交模糊的岗位说明书。员工出示了考勤记录和工作成果截图,公司未能证明张某某存在不符合录用的情形。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但未支持双倍赔偿请求

仲裁结果:公司需向张某某支付约3.5万元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第46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须明确书面录用条件并留存考核证据,试用期解除合同应严格遵循程序要求。员工可收集工作记录、考核标准等证据维护权益,非法定情形的辞退应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