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员工索赔补偿金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索赔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试用期员工,因公司违法辞退引发补偿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一个月后,公司以'适应能力差'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证据。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则称已按试用期规定解除合同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履行试用期解除程序且无有效证据,企业辩称已依考核标准合法解除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提交试用期考核文件及解除通知,企业仅提供模糊的绩效反馈记录。员工出示了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据,企业未能证明解除行为符合法定条件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未完成举证责任,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赔偿金,且未提前30日通知的需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
分析启示:试用期解除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企业应留存完整考核证据;员工应注意保留工作记录作为维权依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