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未提前通知辞退员工获赔补偿金
案件标题:试用期未提前通知辞退员工获赔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涉及试用期违法辞退及补偿金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明确考核标准。2024年6月,公司以'考核未通过'为由通知张某某离职,但未提前30日告知亦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要求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公司辩称属正常试用期考核淘汰,但无法提供具体考核依据及通知送达凭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辞退且未履行通知义务,要求支付补偿金;公司抗辩称属试用期考核机制,但未提供有效考核记录及书面通知证据,双方对辞退合法性及补偿标准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考核文件及通知送达证明,公司仅提供模糊的绩效反馈邮件。员工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公司人事部门曾口头承诺试用期考核标准。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公司未履行法定通知程序,且考核依据不足,依法采纳员工主张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约3.5万元,但驳回其要求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及第87条(违法解除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试用期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完善试用期考核机制并留存证据,员工应关注试用期通知程序及保留考核依据。本案因公司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导致败诉,但因未签合同超过仲裁时效而未获支持,提示劳动者及时主张权利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