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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辞退无证据员工获补偿金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无证据员工获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违法辞退产生劳动纠纷,案件涉及补偿金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提供试用期考核标准。试用期满前两周,公司口头通知张某某被辞退,但未出具书面解除通知。张某某未签署任何离职文件,也未收到经济补偿。后张某某通过考勤记录及工资流水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并主张公司违法辞退应支付补偿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补偿金;公司辩称张某某试用期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未提供任何考核记录或证据证明其解除理由的合法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补充辞退依据,但公司未能提供试用期考核材料或解除通知。员工提交了半年度考勤数据及银行流水证明工作事实,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劳动关系。仲裁委认为公司未履行法定解除程序且无法证明合理性,员工主张的补偿金部分获得支持。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但未支持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无合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主张赔偿;第87条:违法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金额

分析启示:试用期员工应注意留存考勤、工资等客观证据;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保留考核材料。本案因公司未能举证导致不利后果,但员工缺乏合同证据影响了部分诉求,建议双方均强化书面记录习惯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