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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获赔约3.5万元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获赔约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员工,因试用期被违法辞退引发劳动补偿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岗位,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提供岗位说明书。试用期第3个月,公司以'工作表现不佳'为由口头辞退张某某,未提前通知亦未支付任何补偿。张某某在未签合同的情况下,通过考勤记录和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及被辞退事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违法辞退补偿金;公司辩称其已通过绩效考核认定员工不达标,但未能提供考核记录和通知解除的书面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入职登记表、考勤数据及工作群聊天截图,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被辞退事实。公司仅提供一份模糊的绩效考核表,但无法说明考核标准及结果告知程序。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其拒绝提供,导致举证责任转移。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试用期解除程序义务,且未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及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履行通知义务。

分析启示:员工应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留存工作证据;企业需规范试用期考核流程,确保解除程序合法合规。本案因公司未履行基本举证义务导致败诉,凸显程序合法性的重要性。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