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获补偿金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获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产生争议,案件涉及劳动合同法第19条适用问题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市场专员,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入职第二个月,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要求张某某离职,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或培训记录。张某某持续工作至2024年6月,公司仅支付了一个月工资,未缴纳社保。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辩称其已证明张某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且试用期解除无需提前通知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员工考核资料,但仅提供模糊的绩效反馈表。张某某出示了工作记录、考勤数据及工资支付记录。公司承认未进行正式考核,但称已通过口头告知解除决定。仲裁员结合证据判定公司解除行为缺乏依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包含未结清工资及社保补缴费用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提前3日通知。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考核依据,且未履行通知义务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规范的试用期考核制度,员工需保存工作成果证据。本案突破点在于公司未提供关键考核材料,导致解除程序违法。执行难点在于外资企业可能对本地劳动法理解存在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