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试用期违法辞退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试用期违法辞退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某科技公司试用期违法辞退普通员工案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市场专员,签订为期1年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未明确告知岗位职责及考核标准,张某某在试用期内被安排高强度工作且未提供培训。2024年6月,公司以'不适应岗位'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也未支付经济补偿,仅口头告知离职。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应支付补偿金,公司辩称其因表现不合格解除合同且已履行告知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考核记录及培训证明,公司仅提供一份模糊的绩效反馈表。张某某出示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及微信工作群截图,证明公司未履行岗位说明义务。仲裁员实地走访发现,张某某实际工作内容与招聘描述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亦无法说明考核标准具体量化依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试用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工资或约定工资的80%,且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分析启示:试用期解除合同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应明确岗位要求并留存考核证据。员工应注意保留入职培训记录、岗位说明书及工作沟通证据,用人单位应避免单方面认定'不适应岗位'而规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