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试用期辞退员工无证据被判支付补偿金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辞退员工无证据被判支付补偿金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违法辞退产生纠纷,案由涉及补偿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入职一个月后,公司以'未能通过考核'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考核标准或结果证明。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则称其符合试用期解除条件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补偿金;公司辩称试用期因表现不合格解除,但未能出示有效证据佐证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公司仅提交了书面辞退通知,未提供考核制度文件或测评记录。员工出示了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入职登记表,证明工作期间表现正常。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但其无法提供,导致主张不成立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及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无合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试用期解除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并留存证据,员工应及时主张权利。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员工应关注试用期考核标准及结果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