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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遭违法辞退员工获赔近3.5万元

案件标题:试用期遭违法辞退员工获赔近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涉试用期违法辞退及补偿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程序员,双方签订3个月试用期协议。试用期第2个月,公司以'考核未达标'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证据。张某某工作期间月薪8000元,公司仅支付了试用期工资,未结算补偿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辞退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辩称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属合法解除,但无法出示书面考核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提供考核记录,公司仅提交模糊的绩效反馈表。员工出示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试用协议,证明工作期间表现符合基本要求。公司未能证明解除程序合法性,仲裁委采纳员工证据进行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试用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及第87条,用人单位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履行法定程序,否则需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需规范试用期管理流程,保存考核证据。普通员工应留存工作记录、工资证明等材料,遇违法辞退及时主张权利。仲裁时效通常为1年,建议在知悉权益受损后尽快行动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