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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试用期辞退未提前通知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辞退未提前通知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涉试用期违法辞退补偿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签订为期6个月的试用协议。公司主张其考核未通过,于试用期第二个月单方面终止合同。张某某称未收到书面通知,且公司未提供明确考核标准,遂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补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辞退应支付补偿;公司认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有权解除合同,但未出示完整考核记录及辞退通知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辞退依据,其仅出示部分主观考核意见。员工提交了试用协议、工资流水及考勤记录,证明工作期间表现达标。公司承认未提前书面通知,但称已通过口头告知解除决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裁决支付张某某试用期补偿金约2.45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0条及第85条,试用期解除合同需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通知义务,未履行程序属违法解除

分析启示:国企试用期管理应规范留存考核证据,员工需注意保存工作证明材料。本案因公司程序瑕疵获部分支持,提示用人单位须严格遵循解除程序,员工维权应把握时效并收集完整证据链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