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获赔补偿金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获赔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辞退补偿金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产品经理,签订为期6个月的试用协议。公司要求试用期考核期为3个月,但未明确考核标准。张某某在试用期工作期间表现正常,且完成公司安排的培训任务。2024年6月,公司以'试用期考核未达标'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通知亦未支付任何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公司辩称其依据试用协议约定解除合同,认为员工工作能力未达到岗位要求,但无法提供具体考核依据及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试用协议、考勤记录、培训完成凭证及微信沟通截图,证明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且缺乏考核依据。公司仅提供内部考核制度文件,但无法证明张某某未达标。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具体考核数据,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公司抗辩。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确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成立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39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有明确证据。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完善试用期考核制度,明确录用条件并留存证据。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工作成果、沟通记录等材料,若遭违法辞退可主张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未能证明考核标准及员工未达标,导致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