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试用期违法辞退员工获赔补偿金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试用期违法辞退员工获赔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违法辞退引发补偿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试用期协议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后张某某工作积极,完成所有考核任务。但公司于2024年6月以'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证据。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要求支付补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履行试用期考核告知义务,属违法解除;公司辩称已按制度办理辞退手续,但未能出示完整考核记录及员工未达标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考核标准及评估报告,公司仅提供模糊的绩效反馈表。员工出示考勤记录、工作成果文件及微信沟通截图,证明其持续表现优异。公司未能证明辞退符合法定条件,仲裁庭采纳员工证据进行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约3.5万元,确认试用期协议中未明确考核标准条款无效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第39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但需证明不符合条件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需完善试用期考核制度,明确书面标准;员工应留存工作成果证据,对模糊辞退理由及时主张权利。仲裁机构倾向保护劳动者,尤其在用人单位证据不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