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试用期辞退员工补偿金纠纷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辞退员工补偿金纠纷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试用期被违法辞退索赔补偿金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岗位,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第45天,公司以'未通过岗位考核'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结果。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辩称属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但未能出示完整考核记录与通知文件。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且无有效证据证明考核不合格;企业主张试用期解除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但未能完整举证考核过程及结果公示情况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及微信工作群截图,显示公司未进行正式考核。企业仅提供内部考核制度文件,但无法证明该制度已向张某某公示。仲裁委要求企业补充考核具体实施记录,企业未能按时提交,员工主张的补偿金请求获重点审查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约3.5万元经济补偿金,确认试用期解除合同程序违法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履行法定通知义务并提供有效证据
分析启示:国企在试用期解除合同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必须提供完整考核材料及结果公示记录。员工建议保存工作沟通记录、考核通知等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