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遭违法辞退员工获赔约3.5万元
案件标题:试用期遭违法辞退员工获赔约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试用期被违法辞退引发补偿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6个月试用期。入职第三个月,公司以'考核未达标'为由书面解除劳动关系。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证据,且试用期未提前30日通知,属于违法辞退。公司称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解除合同,但未能出示绩效评估文件及培训记录。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应支付补偿金,公司辩称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离职通知书及社保记录,公司仅提供盖章版解除决定书。庭审中公司未能说明'考核未达标'的具体标准及评估过程,仲裁委认定其解除行为缺乏证据支撑,属于违法解除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及第46条,用人单位无合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须严格履行试用期解除程序,保留考核证据;劳动者应留存入职资料、考核记录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发现违法辞退及时维权。本案中公司未出示绩效考核依据且未提前通知,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典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