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被违法辞退获赔补偿金
案件标题:试用期员工被违法辞退获赔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辞退补偿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未提供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说明试用期考核标准。2024年8月,公司以'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未出示完整考核记录。张某某认为公司未履行试用期告知义务且无合法解除依据,遂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抗辩称已按制度考核且符合解除条件。双方对考核标准是否明确、解除程序是否合法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考核记录原件,公司仅提供部分模糊的电子表格。张某某出示了考勤记录和工作成果证明,证明其实际工作表现符合岗位要求。公司未能证明考核标准的合理性及张某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仲裁庭采纳张某某证据并支持其主张。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驳回其要求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6条,用人单位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履行告知义务,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因举证不足未获支持。
分析启示:试用期解除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应完善考核制度并留存完整证据。员工可收集工作记录、考勤数据等证明劳动关系及履职情况,维权时注意时效且避免过度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