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获赔补偿金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获赔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辞退补偿金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产品经理,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入职后公司未提供具体岗位考核标准,仅以'工作表现不达标'为由在试用期第55天单方解除合同。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则称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解除条件。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试用期解除合同需符合法定情形且应提前通知,公司未提供有效考核依据;公司辩称已通过日常考核认定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未能出示完整考核记录与程序材料。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辞退通知、考勤记录及工作邮件截屏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一份无具体评分细则的绩效考核表。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考核依据,但其未能提供完整证据链,最终采信员工提供的证据认定违法解除。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并赔偿未提前30日通知的代通知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及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定情形且需履行通知义务,未履行程序或缺乏证据的解除行为属违法
分析启示:试用期解除需建立在明确考核标准基础上,用人单位应留存完整考核记录。员工应注意保存工作成果、考核反馈等证据,用人单位应避免单方解除时证据缺失。本案因公司未提供关键考核证据导致败诉,提示企业规范解除程序,员工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