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获赔3.5万元仲裁案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获赔3.5万元仲裁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违法辞退引发劳动补偿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签订6个月试用期合同。入职第5个月,公司以'考核未达标'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培训记录。张某某工作期间工资为约3.5万元/年,公司仅支付至2024年8月,后以'试用期解除'为由拒绝补偿。张某某向合同履行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辩称试用期员工考核不合格可解除,但未能提供考核依据及培训记录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核材料未果,认定其解除程序违法。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工作成果证明,公司仅出示空白考核表。庭审中双方就试用期解除条件展开激烈辩论,仲裁委采纳张某某提交的客观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支付补偿。第三十九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供有效证据。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完善试用期考核制度,留存培训记录与考核依据。员工应注意保留工作成果证明,若公司未依法履行解除程序,可主张违法解除赔偿。仲裁时效自解除之日起1年内有效,维权应把握时间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