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员工索赔补偿金获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索赔补偿金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试用期违法辞退补偿金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岗位,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第二个月,公司以'未通过考核'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通知亦未提供考核依据。张某某在仲裁阶段提交了入职登记表、工资流水及考勤记录,证明其工作表现符合岗位要求。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公司抗辩称试用期可单方解除,但未提供考核标准及结果证据,亦未说明解除程序合法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公司仅出示了一份模糊的'考核通知书'复印件,未明确考核内容及评分依据。张某某提交的考勤记录显示其出勤率100%,工资流水证实公司按约定支付试用期工资。仲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认定公司解除程序违法。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