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试用期辞退员工被判赔3.5万
案件标题:某科技公司试用期辞退员工被判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试用期被违法辞退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客服岗位,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明确试用期考核标准。2024年6月,公司以张某某'未通过试用期考核'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未提前通知亦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张某某在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张某某工作表现未达预期,属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未能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通知程序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试用期考核记录及解除通知文件,公司仅提供模糊的工作表现口头评价。张某某出示了入职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辞退合法性,且未签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87条、第4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需规范试用期管理流程,明确考核标准并留存证据;员工应重视劳动合同签订,保留工作证据。本案中企业因未履行告知义务及缺乏证据承担主要责任,但员工未主张经济补偿金等合理诉求未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