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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辞退员工以证据取胜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以证据取胜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产生争议,案由涉及违法辞退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公司未明确试用期考核标准,也未提供书面解除通知。2024年6月,公司单方面以'表现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但未出示任何考核记录或书面材料。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公司则称已按制度处理,但无法提供证据证实。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且未提供考核依据,属于违法辞退;公司主张员工试用期未通过考核,但未能出示相关考核材料及通知文件,双方对解除合法性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出示解除通知及考核记录,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作成果证明及未收到解除通知的证据。仲裁员现场核实证据,指出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且缺乏有效证明材料,最终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3.5万元,并补发试用期工资差额1.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8条及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未履行通知义务需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应完善试用期考核制度,保留书面记录;员工需注意保存工作证据,若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明材料,可主张违法解除。本案因公司未能证明解除合法性导致败诉,凸显证据在劳动争议中的核心地位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