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退员工因标准模糊获赔约3.5万元
案件标题:试用期辞退员工因标准模糊获赔约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核心为试用期违法辞退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市场专员,签订3个月试用期合同。公司未明确书面录用标准,仅通过口头告知需'业绩达标'。试用期第2个月,张某某因未完成约定目标被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且未提前30日告知。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明确考核标准,属于违法辞退,要求支付赔偿金及未结工资。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未提供明确录用标准,试用期解除程序违法;公司主张其已通过口头告知考核要求,张某某未达标属于合法解除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录用标准文件及考核依据,公司仅出示模糊的绩效管理制度。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单及解除通知,但未能提供具体考核指标。仲裁委结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认定公司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且未证明考核标准合理性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驳回其赔偿金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6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试用期考核标准书面文件,避免口头约定;员工需主动留存录用条件证据,维权时重点关注解除程序合法性与标准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