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获赔补偿金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获赔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由为试用期违法辞退,涉及经济补偿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后公司未明确告知考核标准,张某某在试用期工作期间表现符合要求。2024年6月15日,公司以‘不适应岗位’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通知也未支付任何补偿。张某某在离职后第三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应支付补偿金约3.5万元;公司抗辩称其已通过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但未能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结果证明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核依据未果,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单及两位同事的证人证言。公司辩称张某某主动离职,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仲裁员现场调查发现公司试用期管理流程缺失,最终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约2.8万元,扣除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部分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6条关于试用期解除合同的规定,以及第47条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分析启示:个体户企业更应注意试用期管理规范,员工应留存工作表现证据。本案因公司未提供考核依据导致补偿标准缩水,提示用人单位需完善制度,员工维权时要把握仲裁时效,同时注意举证责任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