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因试用期未通过被某科技有限公司辞退,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试用期3个月。公司以张某工作表现未达预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结果通知。张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公司称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属于合法辞退,但无法说明考核依据。
争议焦点:张某主张公司未提供明确考核标准构成违法辞退,公司则称已按试用期制度解除合同,但未能出示相关考核细则及过程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试用期考核文件,公司提交模糊的绩效评价表,张某提交劳动合同、辞退通知及考勤记录。双方就考核标准的合理性及程序合法性展开辩论,公司未能证明辞退符合法定条件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87条: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且需提前通知;违法解除的,应支付两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明确试用期考核标准并留存证据,员工需关注公司是否依法履行辞退程序。本案中,公司因未举证考核依据导致败诉,提示企业须规范试用期管理,员工可主张违法解除赔偿但需注意时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