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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考核未达标被辞退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试用期考核未达标被辞退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考核问题发生劳动争议,员工主张违法辞退,企业辩称考核失败属合法解除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岗位,约定6个月试用期。公司于2024年6月单方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张某某在试用期考核中未达标。张某某主张考核标准不明确且未获得反馈,企业未提供完整考核记录及合法辞退依据。

争议焦点:员工认为企业未履行试用期考核告知义务,且考核结果缺乏客观证据;企业称张某某未通过岗位能力测评,属合法解除情形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提交考核标准、测评流程及反馈记录,公司仅提供模糊的考核大纲。员工提交了工作邮件记录及同事证言,证明考核过程存在瑕疵。企业承认未书面告知考核细则,但辩称已通过口头说明完成告知。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未依法履行试用期考核告知义务,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某考核失败,裁决企业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8条: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应提前通知并说明理由;未依法说明理由的属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应完善试用期考核制度,明确标准并保留完整记录;劳动者需主动留存考核过程证据。本案因企业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败诉,凸显程序合法性的重要性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