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退无依据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试用期辞退无依据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辞退产生纠纷,案件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双方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第2个月,公司以'工作表现不达标'为由书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或证据。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要求赔偿金约3.5万元,公司则称属正常试用期淘汰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试用期解除需符合法定条件且应提前通知,公司未提供书面考核依据和具体表现问题;公司主张根据内部规定可单方解除,但无法出示相关制度文件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员工考核记录、录用条件文件等证据,公司仅提供口头说明。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离职通知书及考勤记录。仲裁委认为公司未能证明解除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及条件,且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及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及第87条,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须有明确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应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更需完善试用期管理制度,明确考核标准并留存证据。员工应关注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条款,及时主张权利。本案因公司未能证明解除合法性导致败诉,凸显书面证据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