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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被辞退员工索赔成功

案件标题: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被辞退员工索赔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试用期违法辞退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签订为期1年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未提供书面考核标准,仅以口头通知认定张某某试用期考核未达标,于2024年6月突然解除劳动关系。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约3.5万元;公司称系绩效不达标解除,但无法出示考核依据及过程记录。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履行试用期告知义务且缺乏考核证据,构成违法辞退;公司辩称考核制度已通过员工培训传达,张某某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属于合法解除情形。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考核制度文件及张某某考核记录,公司仅能提供部门会议纪要等间接证据。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作成果截图及同事证言,证明其工作表现符合岗位要求。庭审中公司未能完整出示考核流程,员工证据链条闭环。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履行试用期考核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1. 企业应建立明确可操作的试用期考核制度并书面告知员工;2. 员工需留存工作成果、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履职情况;3.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完整证据链,否则面临违法解除风险。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