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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被外企辞退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试用期员工被外企辞退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辞退案,当事人身份为普通员工,涉案企业为外资企业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三个月后,公司以'绩效不达标'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提供明确考核标准及改进机会,仅通过内部邮件反馈工作不足。公司称已按制度操作,但无法提供完整考核记录及解除通知文件。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试用期辞退违反法定程序,公司认为已履行考核义务并出示反馈邮件作为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完整考核资料,但其仅提供部分邮件记录。员工出示关键邮件显示,公司未明确告知解除决定,且未进行正式面谈。公司辩称邮件为日常沟通,但未能证明已形成解除共识。仲裁员结合证据判定公司解除行为缺乏充分依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约3.5万元,驳回员工其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赔偿金;第三十九条: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有明确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分析启示:试用期解除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应留存完整考核证据。员工应关注解除通知形式要件,及时收集邮件、会议记录等关键证据。本案中公司仅以非正式邮件作为依据,导致赔偿责任成立。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