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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试用期员工被辞退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员工被辞退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辞退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约定试用期6个月。入职三个月后,公司通过内部系统向其发送反馈邮件,指出工作成果未达预期。张某某认为邮件内容含糊且未明确考核标准,公司未给予改进机会即单方面解除合同,遂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公司称因试用期考核不通过需依法解除,但未提供具体考核细则及书面通知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完整考核记录,但仅提供模糊反馈邮件。员工出示邮件截图及工作记录,证明未收到正式书面警告。公司承认未履行告知义务,但称已通过邮件达成共识。仲裁员现场核查邮件系统日志,确认邮件未明确解约条款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未结工资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8条及第87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说明理由并送达书面通知,试用期解除需有明确考核依据。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构成违法解除

分析启示:试用期解除合同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企业应完善考核机制并留存证据。员工应关注书面通知的完整性,对模糊反馈要及时要求澄清。国企更需注意制度执行的规范性,避免因程序瑕疵承担赔偿责任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