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试用期辞退未明确条件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辞退未明确条件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辞退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约定试用期6个月。入职时公司未提供书面录用条件,仅口头告知考核标准。试用期满前2个月,公司以'工作能力不达标'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通知亦未支付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明确录用条件即辞退违法,要求支付赔偿金;公司称已通过日常考核认定其不符合岗位要求,但无法提供具体考核标准书面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录用条件文件及考核记录,公司仅提供模糊的部门会议纪要。张某某提交了工作日志、考勤记录及同事证言,证明其工作表现符合基本要求。公司未能证明辞退符合法定条件,仲裁庭采信张某某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及试用期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8条、第8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分析启示:国企试用期辞退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录用条件应书面化明确化。员工应留存入职协议、考核记录等证据,遇违法辞退及时维权。用人单位未依法告知考核标准的,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