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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辞退无证据员工获赔3.5万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无证据员工获赔3.5万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签订6个月试用期劳动合同。工作2个月后,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但未提供书面考核标准或具体证据。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要求支付赔偿金,公司则称其绩效不达标但未提交相关考核记录。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公司辩称已按录用条件解除合同但无法提供具体考核依据,称张某某工作态度存在问题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及工资流水,公司仅出示了口头告知的录音。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书面录用条件证据,其未能提供。员工方强调试用期解除需符合法定情形且应提前通知,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约3.5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87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定情形并提前通知,未提供证据证明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应注意规范试用期管理,明确录用条件并留存考核证据。普通员工被辞退时,应主动收集劳动合同、工作记录等证据,及时主张权利。用人单位恶意辞退且无法举证,将面临高额赔偿风险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