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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遭辞退员工凭证据成功维权

案件标题:试用期遭辞退员工凭证据成功维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张某某为普通员工,任职期间因试用期被辞退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市场专员,签订3个月试用期合同。入职后,张某某工作认真,完成多项任务。然而在试用期第2个月,公司以'工作能力不达标'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通知也未提供具体考核依据。张某某认为公司违法辞退,要求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且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合同;公司则称张某某在项目执行中存在失误,属于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对'能力不达标'的具体认定标准产生严重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作邮件截图及同事证言,证明其日常表现正常;公司出示了内部考核表,但无法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和与张某某的沟通记录。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双方证据的充分性与合法性,要求公司明确说明'能力不达标'的认定依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张某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且未履行法定解除程序,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同时,依据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供有效证据。

分析启示:试用期员工应注重保留工作成果、考勤记录等证据,用人单位须建立明确的考核标准并留存沟通记录。仲裁委强调,违法辞退需以证据为支撑,仅凭主观判断无法成立。建议企业完善试用期管理制度,劳动者在遭遇不公时及时收集证据维护权益。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