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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辞退员工索赔遭拒终胜诉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索赔遭拒终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违法辞退发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运营专员,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第2个月,公司以'工作表现不达标'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和证据。张某某收到一封名为'试用期评估反馈'的邮件,显示其未通过考核,但邮件未明确具体不合格项且未告知补救措施。公司拒付试用期工资及赔偿金,张某某遂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约3.5万元及未发工资;公司称已按试用期考核制度解除合同,但无法提供完整的考核记录和书面通知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核依据,但仅出示了一份模糊的邮件截图。员工提交了邮件原始记录、考勤数据及离职通知截图,证明公司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公司辩称邮件已明确考核结果,但邮件内容仅提及'需改进'而未标注解除决定。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公司单方解除行为缺乏充分依据,依法受理员工诉求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赔偿金2.1万元及试用期未发工资1.4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日通知并解除合同;第87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双倍支付经济赔偿金

分析启示:试用期辞退必须留存完整考核记录,仅凭模糊反馈邮件难以证明合法解除。建议企业建立标准化考核流程,员工应主动留存沟通证据,对单方解除决定及时书面确认或质疑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