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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辞退未鉴定能力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未鉴定能力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员工为普通岗位,公司为上市公司,案由涉及试用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市场专员,试用期3个月。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满前解除合同,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证据。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且无有效证明,遂申请仲裁要求赔偿金及未结工资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辞退,要求支付赔偿金和未发工资;公司辩称张某某工作能力不足,但无法出示书面考核记录或书面警告通知。双方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标准存在根本分歧,员工未签劳动合同且缺乏绩效评估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庭审时,公司提交了岗位说明书但未提供考核数据。员工出示了入职登记表、工资单及微信工作群记录,证明公司未明确录用条件。法官认为公司未能完整举证,要求补充材料。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公司支付70%赔偿金及全部工资。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约2.45万元及未结工资约1.6万元,合计约4.05万元,但未支持员工要求的双倍赔偿金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及第48条,用人单位需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应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未提供有效证据的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试用期考核制度,明确录用标准并留存记录;员工需注意留存工作证据,对辞退决定及时提出异议。仲裁中证据完整性和程序合法性是关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需确保过程合规。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