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试用期辞退员工因不符录用遭败诉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辞退员工因不符录用遭败诉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张某某因试用期被辞退引发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任技术岗,签订3个月试用期合同。公司以'工作能力不足'为由在6月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未提前通知亦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公司则称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作成果及同事证言,公司仅提供模糊的岗位要求说明。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企业抗辩称员工试用期间表现未达标,但无法明确提供录用标准及考核依据。双方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标准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两次庭审,重点审查公司制定的录用条件是否明确公示。公司提交的岗位说明书未体现具体考核指标,员工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完成全部工作任务。仲裁员要求企业补充证据,但企业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最终采信员工主张。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约3.5万元及未结工资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8条及第87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与赔偿标准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试用期考核制度,明确录用条件并书面告知。员工需留意考核标准是否合理,及时留存工作成果证据。本案中企业因未举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被判违法,凸显程序合规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