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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试用期辞退未提前通知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试用期辞退未提前通知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辞退产生纠纷,案由为违法辞退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第二个月,公司以'工作表现未达预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仅在解除当日通知张某某离职。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约3.5万元。公司辩称试用期可随时解除且已支付N+1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公司认为试用期解除无需提前通知,已履行告知义务并支付补偿金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劳动合同、辞退通知及考勤记录,公司提供绩效考核表及离职交接单。仲裁委重点审查通知期限的合规性,结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与第40条进行法律适用分析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2.8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及第87条关于试用期解除合同的通知期限和赔偿标准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遵守试用期解除程序,注意区分'随时解除'与'提前通知'的法律界限。员工需留存完整用工证据,对未提前通知等程序瑕疵及时主张权利。仲裁委强调用人单位须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说明合法事由并履行必要程序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