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退员工举证不足遭驳回
案件标题:试用期辞退员工举证不足遭驳回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辞退案,案由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以'不适应岗位要求'为由在试用期第2个月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证据。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但仅能提供部分考勤记录和工作邮件截图,未提交绩效考核结果。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履行试用期考核程序且无证据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称已按规章制度解除合同但未提交完整考核材料和书面通知。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补充解除合同的依据,但仅出示内部考核标准文件。员工提交的工作成果数据被认定为孤证,公司未提供考勤系统原始记录。最终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认定公司解除程序不合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但驳回员工其他经济补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2.《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分析启示:试用期解除合同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应完善考核记录保存义务。劳动者应主动保存工作成果证据,本案因员工未能完整举证导致部分诉求未获支持,凸显举证责任对案件结果的关键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