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试用期辞退员工未提前通知被判赔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辞退员工未提前通知被判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辞退案,当事人身份为普通员工,企业类型为国企,案由涉及试用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义务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试用期3个月。公司于2024年6月以'考核未达标'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未提前30日通知亦未支付代通知金。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要求赔偿,公司则称其试用期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及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公司抗辩称已提供试用期考核制度且认定张某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未出示完整考核记录及解除程序合法性证明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公司提交试用期考核标准及结果,但仅提供部分主观评价。员工提交了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及辞退通知截图,公司承认未提前通知但主张考核结果有效。仲裁庭重点审查了辞退程序合法性及证据链完整性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3.5万元及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但驳回员工要求支付奖金的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6条及第87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法定事由且履行程序义务,试用期解除需提前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国企在试用期解除合同时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完善考核记录留存;员工应关注试用期解除通知形式及证据收集,对违法解除可主张赔偿金及代通知金,但需举证解除事由合法性